112-2高三【重補修】注意事項

發佈單位 : 教務處 發佈人員 : 註冊組員二 發佈時間 : 2024-04-15 14:11:24

高三【重補修】注意事項

一、重要日程:請參閱附件(二)。

 ★請同學把握選課時間,逾時不予辦理,請同學特別留意!

 ★為避免衝堂,重修學分各以16學分為原則--高三最多16學分;高一+高二合計為16學分。

二、依據教育部訂定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110 11 11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30855A 號令)11條規定:學生於本法第42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未取得學分之科目,已修習者,得申請重修;未修習者,得申請補修。

三、請同學至屏中首頁「智慧校園(學用)」查詢「不及格科目」及「歷年成績」。

四、單學期科目不及格時,學分之取得例示如下:

★各科目學年成績平均及格,即取得上下學期學分數,故同學得選擇不補考或重修該科目,惟不提高該科該學期不及格分數。

學生成績如下情形時

Þ

學分是否取得

上學期

下學期

學年平均

上學期

下學期

不及格

及格

及格

Þ

取得

取得

★未達各科目學年成績平均及格取得學分數者,請參加暑期重修課程,以取得科目學分數。例示如下:

學生成績如下情形時

Þ

學分是否取得

補救辦法

上學期

下學期

學年平均

上學期

下學期

 

不及格

及格

不及格

Þ

暫未取得

取得

暑期重修

五、申請高一、二課程重修者,請於規定期限自行至教學組領取繳費單並完成繳費或自行列印繳費單至超商或臺銀櫃繳費,憑繳費收據上課,逾時繳費視同放棄重修,成績以0分計

六、屏東高中重補修暨延修學分實施要點,請詳閱附件()

七、高三畢業所須修達學分,請詳閱畢業條件,並請同學於選填重補修課程時選填有利於符合畢業條件之學分。

八、註冊組貼心製作的選課秘笈,請參閱附件()

九、應屆畢業生僅重修「高三課程」即可取得畢業資格者,擬於 6月中旬後發放畢業證書;若須修完高一、二重修課程,才能取得畢業資格者,擬於 8 月底發放畢業證書(含延修生)。屆時將統一公告上網並以簡訊通知。請同學務必留下正確手機號碼,稍安勿躁,等候註冊組簡訊通知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