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須知:
學雜費減免相關法規
補助項目 | 補助金額 | 應備證件 | 備 註 | 適用法規 | |
學費收取 | 一、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102.11.12) | ||||
免學費 | 家戶年所得≤148萬:學費全免 | 一、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103.04.03) | |||
各班前三名清寒績優學生 | 學費、雜費全免 | 村里長開具「家境清寒證明書」 | 申請條件:(兩者皆須符合) | 一、國立屏東高中清寒優秀學生學雜費減免實施要點(106.02.07) | |
原住民籍學生 | 助學金11,000元,伙食費10,500元,合計補助21,500元;若有住宿者另再額外補助住宿費3,500元 | 1.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 直接扣繳應繳交之學雜費後,多退少補。 | 一、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補助辦法(108.12.26) | |
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 | 種類:全公費、半公費、學雜費、實習實驗費全免。 | 1. 相關撫恤證明。 | 一、軍公教遺族與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基準及請領規定事項(101.11.08) | ||
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或身障學生 | 家戶年所得≤220萬: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學生平安保險費全免。 | 1.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驗還)及影本。 | 填寫申請表,並附家庭年所得。 |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105.03.09) | |
中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或身障學生 | 家戶年所得≤148萬:學費全免,(雜費+實習實驗費)減免70% | 148萬<家戶年所得≤220萬:(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減免70% | 1.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驗還)及影本。 | 填寫申請表,並附家庭年所得。 | |
輕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或身障學生 | 家戶年所得≤148萬:學費全免,(雜費+實習實驗費)減免40% | 148萬<家戶年所得≤220萬:(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減免40% | 1.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驗還)及影本。 | 填寫申請表,並附家庭年所得。 | |
身心障礙學生(持鑑定證明) | 家戶年所得≤148萬:學費全免,(雜費+實習實驗費)減免40% | 148萬<家戶年所得≤220萬:(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減免40% | 持鑑定證明者準用身障學生輕度減免額度 | 填寫申請表,並附家庭年所得。 | |
低收入戶子女 | 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學生平安保險費、家長會費、書籍費及課業輔導費全免。 | 低收入戶證明。 | 請提出政府機關核發之當年度證明文件 |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105.03.08) | |
中低收入戶子女 | 家戶年所得≤148萬:學費全免,(雜費+實習實驗費)減免60% | 家戶年所得>148萬或未進行財稅查調:(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減免60% | 中低收入戶證明。 | 請提出政府機關核發之當年度證明文件 |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家戶年所得≤148萬:學費全免,(雜費+實習實驗費)減免60% | 家戶年所得>148萬或未進行財稅查調:(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減免60% | 1. 特殊境遇婦女身分認定文件。 | 請提出政府機關核發之當年度證明文件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104.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