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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工作委員會 / 組織要點

國立屏東高級中學輔導工作委員會組織要點

中華民國104 12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

「學生輔導法」第八條。

三)「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第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輔導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任務為訂定並執行每學年輔導工作計畫進行事宜。

二、組織:

(一)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

(二)本委員會由校長聘請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主任教官、輔導資料組長、輔導教師、各科科召、教師會會長為委員,任期一年,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任。

(四)本委員會組織圖如下:

103輔導工作委員會組織圖

 

 

 

 

 

 

 

 

 

 

 

 

 

 

 

 

 

 

 

 

 

 

三、本委員會職掌:

(一)輔導工作委員會

1.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編列所需經費,落實並檢視、評鑑其實施成果。

2.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3.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二)主任委員

1.領導與綜理全校輔導工作。

2.定期召開輔導工作委員會議。

3.督導全體教師參與輔導工作。

4.社區的聯繫及其資源之應用。

(三)輔導(室)主任

1.擬訂輔導工作實施計劃及年度預算。

2.推動執行本委員會決議事項。

3.分配並督導輔導教師執行工作。

4.策劃及領導執行處遇性輔導工作。

5.設置與充實輔導工作設施。

6.策劃並執行各項主管教育機關交辦之專案計畫。

7.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18 小時。

(四)輔導處(室)組長、輔導教師

1.執行年度輔導工作實施計劃。

2.辦理輔導工作行政事宜。

3.進行個別輔導,從事個案研究,召開個案研討會議。

4.策劃及執行團體輔導。

5.執行介入性輔導工作。

6.協助執行處遇性輔導工作。

7.編印輔導工作報告及專刊。

8.學生資料之建立、保管與應用。

9.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18 小時。

(五)導師

1.學生資料之建立、保管與應用。

2.家長聯繫與家庭訪問。

3.學生問題之辨識與實施發展性輔導工作。

4.協助各項測驗實施。

5.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3小時。

(六)專任教師

1.學生問題之辨識與實施發展性輔導工作。

2.配合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參與各項工作執行。

3.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3小時。

(七)各處室相關人員

1.就所屬處室工作與輔導工作相關業務之執行與推展。

四、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舉行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五、本委員會決議事項,經校長核准後,由輔導室擬訂具體辦法,請有關處室及教師配合執行。

六、本要點經輔導工作委員會議討論,校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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