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國立屏東高中校友會組織章程 103年12月20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屏東縣國立屏東高中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聯繫校友感情,砥礪學術研究,促進校友事業合作,並協助母校之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母校所在地。 第二章 會 員 第 四 條 凡具有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1.高雄州立屏東中學畢業或肄業者。 2.臺灣省立屏東中學高中部或初中部(包含南州分部)畢業或肄業者。 3.臺灣省立屏東高級中學附設空中補習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4.臺灣省立屏東高級中學畢業或肄業者。 5.國立屏東高級中學畢業或肄業者。 第 五 條 現在或曾任母校教職員者,得為本會之名譽會員。 第 六 條 凡符合會員資格者,須按照手續申請入會,始得為會員。 第 七 條 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與年會及其他集會。 3.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福利事業。 4.母校與校友之間聯繫及洽詢。 第 八 條 凡本會會員應負下列各項義務; 1.繳納入會費2000元。 2.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案。 3.出席本會各種集會。 4.擔任本會各項職務。 第三章 組 織 第 九 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議機構,其職權如下: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理事及監事。 3.會務審核事項。 4.其他重要事項。 第 十 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組織監事會。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全體會員選舉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就理事中互選之。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對外代表本會。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二條 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2.召開會員大會。 3.計劃並執行其他重要職務。 第十三條 本會設置顧問若干名,協助本會推行會務,由理事會就各界校友及社會人士聘請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由理事長遴選,並提請理事會聘任之。另設總務、聯絡、活動、財務、學術組,各組設幹事若干人,由總幹事就會員(含名譽會員)中遴選,提請理事會聘任之。本會理監事、幹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五條 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督機構。其職權如下: 1.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務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稽核本會之財務收支。 第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於任期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解任之: 1.自動提請辭職經理監事會議通過者。 2.有損害本會名譽及團體權益經大會公認者。 第十七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得於各區成立分會。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乙次,臨時大會由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各區之分會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集之。 第十九條 理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常務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或聯席會議。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 2.會員捐款。 3.其他。 第廿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六章 附 則 第廿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