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國立屏東高中校友會組織章程
103年12月20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4年11月14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2年04月15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屏東縣國立屏東高中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聯繫校友感情,砥礪學術研究,促進校友事業合作,並協助母校之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母校所在地。
第二章 會 員
第 四 條 凡具有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1.高雄州立屏東中學畢業或肄業者。
2.臺灣省立屏東中學高中部或初中部(包含南州分部)畢業或肄業者。
3.臺灣省立屏東高級中學附設空中補習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4.臺灣省立屏東高級中學畢業或肄業者。
5.國立屏東高級中學畢業或肄業者。
第 五 條 現在或曾任母校教職員者,得為本會之名譽會員。
第 六 條 凡符合會員資格者,須按照手續申請入會,始得為會員。
第 七 條 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與年會及其他集會。
3.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福利事業。
4.母校與校友之間聯繫及洽詢。
第 八 條 凡本會會員應負下列各項義務;
1.繳納入會費2000元。
2.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案。
3.出席本會各種集會。
4.擔任本會各項職務。
第三章 組 織
第 九 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議機構,其職權如下: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理事及監事。
3.會務審核事項。
4.其他重要事項。
第 十 條 本會設理事十七人,候補理事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組織監事會。
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全體會員選舉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就理事中互選之。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對外代表本會。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二條 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2.召開會員大會。
3.計劃並執行其他重要職務。
第十三條 本會設置榮譽理事長及顧問若干名,譽理事長由擔任過理事長之校友經理監事會議聘請之;
顧問由理事會就各界校友及社會人士聘請之,一同協助本會推行會務。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由理事長遴選,
並提請理事會聘任之。另設活動、財務、文書、資訊組,各組設幹事若干人,
由總幹事就會員(含名譽會員)中遴選,提請理事會聘任之。本會理監事、幹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五條 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督機構。其職權如下:
1.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務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稽核本會之財務收支。
第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於任期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解任之:
1.自動提請辭職經理監事會議通過者。
2.有損害本會名譽及團體權益經大會公認者。
第十七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得於各區成立分會。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50人組成,任期三年與理監事同,代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可由會員自願登記或由理監事會推薦登記產生。
若該屆登記人數超過50人,得由理監事會議另行召開代表選舉會決議。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乙次,
由會員代表出席。臨時大會由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各區之分會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
召集之。
第二十條 理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常務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或聯席會議。
第五章 經 費
第廿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
2.會員捐款。
3.其他。
第廿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
第六章 附 則
第廿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