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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記錄 / 公告校友會章程修訂內容

屏東縣國立屏東高中校友會

20151114擴大會員大會

討論提案

案由一、修訂本會章程第四章第十八條

說明:

1.原章程第四章會議第十八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 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乙次,臨時大會由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各區之分會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集之。」

2.因會員人數眾多,旅居各地,每年大會要達法定人數不易,故提案修改為「….。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員代表出席。臨時大會

決議:通過。

 

案由二、增修本會章程第三章第十八條

說明:

1.  第三章組織原有十七條。

2.  增修第三章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50人組成,任期三年與理監事同,代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可由會員自願登記或由理監事會推薦登記產生。若該屆登記人數超過50人,得由理監事會議另行召開代表選舉會決議。」

決議:通過。

 

案由三、是否發行屏中校友卡,請討論。

說明:

1.  提高畢業校友對母校的認同,廣邀校友商家成為特約商店,提供消費折扣。

2.  發卡相關權利義務委由理監事會議決定之。

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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