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高級中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一、 規範目的: 為確保本校網路資源能被充份利用、有效管理及維護系統安全,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本校網園網路使用者可供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與學習,特依教育部90年12月26日核定的「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參考台灣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元智大學「網路使用管理辦法」,訂定國立屏東高級中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二、 規範對象: 本規範適用於全職教職員工生(以下簡稱網路使用者)。 三、 使用網路資源相關規定 : 1. 網路使用者使用校園網路時,應遵守「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本規範之相關規定 2. 網路使用者所擁有之個人認証資訊,應妥善使用本校網路資源,並負因該帳號及密碼使用時所衍生之一切法律責任。 3. 本校各系統管理者及使用者,對系統內所有之各項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任意提供他人使用、亦不得洩漏所擁有的帳號及密碼資料,造成系統安全可能的重大威脅。 4. 本校離職之教職員工及不具本校學籍的學生,於離職或離校生效後,除電子郵件信箱及班級網頁得向資訊媒體組申請保留外,其餘網路資源帳號之使用權,立即停用。 5. 網路使用者應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其中包括: (1)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2) 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3)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放置於公開的網站上。 (4) 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5)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6)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6. 網路使用者不得濫用網路系統,其中包括: (1) 蓄意散佈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 (2) 擅自截取網路傳遞之資料訊息。 (3) 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的認証資料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 (4) 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5) 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 (6) 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7)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傳送大量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訊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8) 以電子郵件、線上交談、電子佈告欄、討論區等散佈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非法軟體交易、色情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9) 利用學校之網路資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之行為。 四、 網路之管理:本校圖書館資訊媒體組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1. 接受使用者對於網路資源的使用申請,並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2 .對校園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3. 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4. 對於網站上所登載之內容有不當或涉及違法者,資訊媒體組得逕行除其內容或強制該網站停止運作,情節重大、違反學校相關規定或法令者,轉請學校議處。 五、 網路隱私權之保護:學校權責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2. 配合司法機關調查。 3. 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學校相關規定之情事,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4. 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5. 基於協助防治網路違規及犯罪立場,相關單位對個人資料、檔案所為答覆、查詢,均依相關法律辦理。 六、 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之處分: 1. 本校學生若行為涉及網路資源之濫用,視情節之輕重,核予大過一次以上之懲戒,由資訊媒體組檢具事實送交學務處議處。 2. 本校學生若行為涉及侵犯智慧財產權者,視情節之輕重,核予大過一次以上之懲戒,由資訊媒體組檢具事實送交學務處議處。 3. 本校學生若行為涉及侵犯個人隱私權者,視情節之輕重,核予大過一次以上之懲戒,由資訊媒體組檢具事實送交學務處議處。 4. 違反本規範之教職及行政人員,由圖書館檢具事實通知所屬主管限期改善,若於期限內無具體改善,送交人事室處理。 5. 若上列行為涉及違反法律時,尚應依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6. 如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對本校處分有異議時,應依本校相關程序,提出申訴。 七、 公佈實施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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